厦门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委员吁降低100%同意门槛

来源:    日期:2013-3-24    浏览次数2404

在提案线索征集活动中,有多位市民都建议对旧楼加装电梯政策进行调整,希望能降低 “100%业主同意”的门槛,使政策更具操作性。导报记者昨日从 “两会”会场了解到,这条线索不仅引起了政协委员的重视,还引起了人大代表的关注,成为大家共同关注的热点话题。
    宋方青等市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建议案《关于修改<关于在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的若干指导意见>第二条的建议》,林应坚等市政协委员也联名提交了提案《建议对<关于在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的若干指导意见>进行修订,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市民意见引发共鸣
    市人大代表宋方青,是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昨天下午,她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正是此前一段时间,在报纸上看到市民对旧楼加装电梯的各种意见,引起了她的关注。此后,她就通过同事、学生,了解这方面的情况,发现确实有不少市民对加装电梯有迫切的需求,但却因为无法让所有业主达成一致,不能提出申请。
    鉴于此,宋方青联系了多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这份建议案。她说,一些市民因为住宅没有电梯而选择二次购房置业,解决好老旧住宅的电梯问题,就能减轻市民的负担,释放商品房的需求压力,充分体现经济发展最终惠及百姓的理念,同时,也能解决城市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问题,让居住在较高楼层的老人上下楼更方便。
    实际上,省里的有关政策已经调整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去年7月29日出台 《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规定“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增设电梯应按照 《物权法》第76条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本着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住户同意”。
    综合上述因素,宋方青建议有关部门,加紧研究阻碍政策实施的缘由,修正政策规定的内容,将申请加装电梯的门槛调整为“本梯号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住户同意”,使得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降低门槛符合《物权法》
    宋方青说,厦门旧楼加装电梯文件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但《物权法》第76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她认为,加装电梯显然属于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遵循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厦门目前的规定与《物权法》的规定内容不相符。
    宋方青说,需经全体业主同意的规定,实际上已经成了加装电梯惠民政策顺利实施的“拦路虎”,导致政策实施一年多而应者寥寥。她说,多数决是一种集体决策的方法,也是实现民主的基本方法,我国所奉行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就蕴含着多数决的要求:根据多数的意见决定、少数服从多数。按照多数人的意志来进行各种各样的政治决策,也就是按着多数人的意愿作出最终的选择和裁定,这个原则贯穿在我国的各项政治生活中,例如决定是否修改或废除某种法案,即以多数决为原则。加装电梯政策也应采多数决原则,否则在实践中很难施行。
    虽然《物权法》的“三分之二”多数原则在执行中会引发上下楼层住户们的利益争拗,但这种“争拗”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正常现象。对于反对装电梯的业主,并不是完全不考虑他们的意见,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可以通过补偿等其他措施予以弥补,努力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而不能将这种“争拗”扩大化,以致成为一种障碍,使政策仅仅是“看上去很美”,实际上变成水中月镜中花。